台中市台灣海洋傳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中市台灣海洋傳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研討維護「台灣海洋多元有機生態文化」融合各族群優質傳統及血緣,協調社區傳播媒體,鼓勵各界族群謙卑交流研習,推動多元族群關係正常化,重建世界聞名真正的「福爾摩莎、美麗寶島台灣文化」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館設置於台中市。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社區鄉土文化邁向國際網絡。
二、提升台灣各族群優質傳統文化,協調多元族群關係正常化。
三、製作各樣傳播媒體及展覽,宣導台灣海洋多元有機文化。
四、其他有關本會宗旨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別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設籍本市年滿20歲者並有行為能力,認同本會宗旨以及章程者,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經本市政府機關登記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認同本會宗旨以及章程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團體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一名代表以行使權利。
三、個人永久會員:設籍本市年滿20歲並有行為能力,認同本會宗旨以及章程者,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永久會員。
四、團體永久會員:凡經本市政府機關登記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認同本會宗旨以及章程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團體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一名代表以行使權利。
五、贊助會員:凡外縣市認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者並有行為能力,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法令,本會宗旨以及章程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如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甲、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提交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以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上述各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召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選舉辨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已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由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入參考名單並印入選舉中。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一人代理之或由監事互指定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應依章程規定擬具組織簡則,載明設立依據、組成、任務、經費來源等,提經理事會經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3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3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前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各項大會會議記錄應於開會後30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1,000元(包括團體會員)。
二、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費新台幣2,000元(包括團體會員)。
2.個人永久會員費新台幣20,000元(包括團體永久會員)。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他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之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規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一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左: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三日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通過。
台中市政府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府社行字第0930100349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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